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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廉洁自律“七不准”

   
作者:sc96655 时间:2017-03-08点击:46877

    抓好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是促进国有企业改革、发展、稳定的有力保证,也是促进企业又好又快发展的必然要求。按照公司党委的统一部署,为持续深化“两学一做”学习教育,从即日起在公司全域开展“知红线、守底线”系列廉洁从业教育活动,达到促进各级党员领导干部准确理解和把握党纪条规的深刻内涵和本质要求、充分认识违反廉洁自律规定的严重危害、提高廉洁从业自觉性的作用。本期学习内容主要是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廉洁从业“七项要求”的具体内容。

国有企业领导人员的范围:

    国有企业领导人员是指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领导人员,包括国有独资企业以及国有独资企业所属具有独立经营权的单位和授权经营单位(或分支机构)的中层以上领导人员;国有独资企业委派到其他企业的领导人员;国有资产占控股地位或者主导地位的公司中由上级党组织、行政机关或者国有资产授权经营单位委派、任命、聘用的领导人员以及其他经上述单位批准执行职务的领导人员;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党组织的领导人员 

一、不准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通过同业经营或关联交易为本人或特定关系人谋取利益。

违规表现形式:

(一)本人经营或者为特定关系人经营与其所任职企业相同或者有竞争关系的业务;

(二)为本人或者特定关系人谋取属于本企业的商业机会;

(三)利用本企业商业秘密、知识产权、业务渠道、资质、品牌或者商业信誉,为本人或者特定关系人谋取利益;

(四)与本人或者特定关系人经营或者实际控制的企业订立合同或者进行交易;

(五)本人或者特定关系人在本企业的关联企业或者与本企业有业务关系的企业从事证券投资以外的投资入股;

(六)不按照独立企业之间的业务往来支付价款、费用,或者以优于对非关联方同类交易的条件进行交易;

(七)为本人或者特定关系人经营的企业拆借资金、提供担保或者转嫁风险;

(八)不按照规定披露关联交易信息。

二、不准相互为对方及其配偶、子女和其他特定关系人从事营利性经营活动提供便利条件。

违规表现形式:

    (一)将本单位的盈利业务交由对方及其配偶、子女和其他特定关系人经营;

  (二)以明显高于市场的价格向对方及其配偶、子女和其他特定关系人经营管理的单位采购商品、提供服务或者以明显低于市场的价格向对方及其配偶、子女和其他特定关系人经营管理的单位销售商品、提供服务;

  (三)向对方及其配偶、子女和其他特定关系人经营管理的单位采购不合格商品;

  (四)向对方及其配偶、子女和其他特定关系人经营管理的单位提供本企业的商业机会或者商业秘密;

  (五)为对方及其配偶、子女和其他特定关系人经营管理的单位拆借资金、提供担保或者承担风险;

  (六)通过虚假招标、串通招标或者控制中标结果等方式为对方及其配偶、子女和其他特定关系人谋求中标。

  (七)授意、指使下属单位、关联企业、与本企业有业务关系的企业或者人员从事前款所列行为。

三、不准在企业资产整合、引入战略投资者等过程中利用职权谋取私利。

违规表现形式:

  (一)在企业重组改制、资产整合、引入战略投资者等过程中,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或者收受他人财物,非法处置国有资产权益;

  (二)隐匿、截留、转移国有资产;

  (三)在国家法律法规规定外,以经济补偿金、企业年金、商业保险等名义将国有资产集体私分给个人;

  (四)为谋求业绩,编造或者提供虚假财务报告;

  (五)为谋取其他不正当利益,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职责,造成国有资产流失。

四、不准擅自抵押、担保、委托理财。

违规表现形式:

  (一)擅自以企业资产抵押;

  (二)擅自以企业资产为他人提供担保;

  (三)擅自将企业资金、证券等金融性资产委托他人管理投资。

五、不准利用企业上市或上市公司并购、重组、定向增发等过程中的内幕信息为本人或特定关系人谋取利益。

违规表现形式:

  (一)本人或者特定关系人利用企业上市或者上市公司并购、重组、定向增发等过程中的内幕信息进行证券、期货等交易;

  (二)本人或者特定关系人利用企业上市或者上市公司并购、重组、定向增发等过程中的内幕信息进行证券、期货交易以外的营利性活动;

  (三)向他人提供企业上市或者上市公司并购、重组、定向增发等过程中的内幕信息,本人或者特定关系人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

六、不准授意、指使、强令财会人员提供虚假财务报告。

七、不准违规自定薪酬、兼职取酬、滥发补贴和奖金。

违规表现形式:

  (一)违反规定自行决定本级领导人员薪酬;

  (二)违反规定兼职或者兼职取酬;

    (三)违反规定滥发补贴和奖金。